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团结、刘梦瑶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苏州市吴
中区胥口镇胥江工业园新峰路 509 号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杨政纲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9,46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4.313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9,23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64.180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6,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0.133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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