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0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选 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 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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