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0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管理,根据《公司法》《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汇衍生产品是指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产品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经营资格的中国境内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产品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产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产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决策机构,负
责审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的年度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计划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执行,并授权董事长在批准的权限内负责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管理,负责签 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同时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是公司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不具有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章 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审议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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