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金管理。
上述“下属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
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六)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七)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经管理中心、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或受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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