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301332 证券简称:德尔玛 公告编号:2026-017
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以下简称“实施问答”),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5 年 7 月 8 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以下简称“实施
问答”),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为执行上述实施问答。
(二)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实施问答中关于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如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并非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
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四)变更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会计政策变更的适用日期
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4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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