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9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5 年度总经理
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
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6 年-2028 年)>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审议了《关
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星
期一)14:30 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
告了本次股东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
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根据该通
知,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14:30 召开本次股东会。
1.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19 号华通
大厦 B 座北塔 1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4)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6 年 5 月 12 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
公司总股本为 96,581,256 股,扣除回购账户的 590,000 股,本次股东会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5,991,256 股。
2.2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相关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现场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
合法有效。
2.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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