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7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降低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由子公司审议,公司披露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原则上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八条 被担保人原则上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
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遇银行授信续期等紧急情况的除外。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
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认为风险可控拟同意推进的,经财务总监审定后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复核通过后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上述(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四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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