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7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并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其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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