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1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
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6)第1288号
致: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下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天元宠物”)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下称“本次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下称“本次作废”)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下称“本次归属”)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2.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本法律意见书不构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本所及本所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2026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