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包括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本制度的薪酬方案的确定参考以下因素: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二)体现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责权利相结合等因素;
(三)注重收入市场化,制定合理的薪资结构比例,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吸引人才;
(四)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制定其考核标准并实施考核,同时负责监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第六条 董事薪酬事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每年 80,000 元(税前)的独立董事津贴。除独立董事津贴外,公司独立董事不再从公司领取其它薪酬或享有其它福利待遇,独立董事津
贴按月度发放。
(二)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只领取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薪酬,不再领取董事津贴;同时兼任公司内部其他职务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具体任职岗位职责确定岗位薪酬,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四)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享有其它福利待遇。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及实际完成情况、公司相关薪酬政策方案、相关人员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职务等因素,完成考核并提出建议,最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月支付。绩效奖金年终支付。
第八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岗位薪酬标准。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和津贴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仅指以货币形式发放的薪酬,不包括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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