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8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6)万商天勤法意字第 1065 号
致: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州淘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7145%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交易,本所已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于2025 年 9 月 5日出具了《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并于 2025 年 11 月28 日出具了《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对本次交易复星开心购(海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复星开心购”)的对价支付方式进行调整,各方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签署了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本所就此调整出具《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有效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中的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声明事项也继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或更新的内容仍然有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释义、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及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应用语含义相同。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目录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 4
二、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7
三、 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协议...... 8
四、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8
五、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 9
六、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9
七、 结论...... 9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正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
上市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同意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如下:
(一)本次重组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
1. 交易价格和支付方式
(1)重组方案调整前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复星开心购、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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