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6)第0770号
致: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以及《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天元宠物”)的委托,就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下称“本次授予”)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2.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本法律意见书不构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本所及本所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天元宠物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文件以及天元宠物就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1. 2026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虞晓春女士、李安先生、张根壮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2. 2026年1月30日至2026年2月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026年2月10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 2026年2月 25日,公司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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