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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7 19:16:47 股吧网页版
通行宝: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8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第三人(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
承担能力。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应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管理部与证券投资部。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提供担保,应当对被担保人的资金需求和用途以及企业资产质量、运营情况、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评估,确定具体限额和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 3 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 1 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担保合同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

(一)债务主合同修改、变更须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二)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债务人不得转让权利或义务;
(三)担保合同变更、修改、展期,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状况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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