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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蓝箭电子:现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4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金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现金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用闲置资金(含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或通过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现金管理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现金管理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先决条件。

(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
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三)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中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五)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七)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章 委托理财特别规定

第四条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需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股东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应回避,且关联交易金额需同时符合本制度及关联交易制度的双重审批标准。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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