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证券代码:301349 证券简称:信德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1日14: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107会议室召开。
(3)会议召集人及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尹洪涛先生主持。
(4)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4人,代表股份60,059,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2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35,249,5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4.81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1人,代表股份24,810,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046%。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02,0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753,800股,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1,246,200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1人,代表股份198,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0人,代表股份198,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3%。
(3)公司董事(董事尹洪涛、王伟、芮鹏、郭忠勇、陈晶以通讯方式参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029,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8%;反对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弃权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8,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373%;反对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768%;弃权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59%。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0,029,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8%;反对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弃权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8,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373%;反对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768%;弃权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59%。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王柏锡、储晨韵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