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职务,但兼任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如有)的总数不得超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条 总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职责
1、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2、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属下及控股企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并对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承担领导责任;
3、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日常行政、业务、财务等工作,进行日常经营中各类资产和资金运作;
4、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筹资方案、投资方案、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7、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8、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主持公司内部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奖励、聘任、解聘或辞退除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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