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重大信息的义务,并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地报告重大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东,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
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风险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七条 应报告的交易: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 1 至 12 项规定
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以下简称“累计计算”),适用本条前述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