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
价出资,通过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减少或者退出现有投资企业的股权;
(五)在资本市场进行的股票、债券、基金(含其他证券衍生产品)投资(不包含投向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超过 12 个月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或存款类等现金管理类产品);
(六)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
(七)其他合法形式的对外投资。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包括证券交易所、银行平台可买卖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
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1 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其中,本制度所称对外股权投资特指信德新材对外股权投资(含股权基金投资),包括一般股权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重大产业投资等。
第三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的关联交易制度的规
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或共同管理的基金。本制度
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五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以下简称 “投审小组”)对公
司所有对外股权投资进行决策。公司对对外股权项目投资的管控流程分为项目初筛、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方案设计、项目评审、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如需)、交易执行、投后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适应性原则: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
(三)效益性原则: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在一定风险控制范围内的收益最大化原则,同时还应兼顾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注重环境保护等。
(四)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防范并减少投资风险。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公司整体的改革发展思路与目标,坚持有
利于促进公司的改革与发展、提高公司的综合效益、改善职工的生活水平,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避免重复投资与资金浪费。
第八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切实结
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与财务资产状况,科学、合理确定对外投资项目与投资规
模,确保各项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第九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
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公司在建立和实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投资项目建议书等报告的内容应当真实,支持投资建议和可行性的依据与理由应当充分、可靠;
(三)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应当科学完整,投资合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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