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公司重大决议的有关会议,并有权查阅相关文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六)公司认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
(二)最近三年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时,如某一行为涉及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独立履行的程序性义务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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