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存量资金管理效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购买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二)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等收益增值型产品。
公司理财产品不包括银行定期存款、证券投资(含股票、债券)和对外股权投资。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
金或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应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风险防控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子公司进行委托
理财需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
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总和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通过后,可确定一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公司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三)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总经理审议。
上述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计算标准,适用前款规定。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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