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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1 18:59:02 股吧网页版
信德新材: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2


证券代码:301349 证券简称:信德新材 公告编号:2026-0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增加诉讼请求前为1,486.69万元(不含违约金、利息、诉讼费、法院保全费、保函费用等)。增加诉讼请求后为1,772.19万元(不含违约金、利息、诉讼费、法院保全费、保函费用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合理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2025年年度审计期间,公司已对该事项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信德胜隆(大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胜隆”)与江苏嘉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能公司”或“被告”)发生合同纠纷,信德胜隆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将于2026年4月9日开庭审理。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为:

原告:信德胜隆(大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嘉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催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安排由原告完成提货3,568.65吨乙烯焦油,并保证符合相关合同约定的验收质量;

否则,关于前述3,568.65吨乙烯焦油,请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按照货值¥12,490,275.00元(按3,500元/吨计)向原告支付,并另外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2,490,275.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收到起诉状之日后的第8日起算至实际全部支付之日止。

2、被告欠7,067,445.9元乙烯焦油销售增值税专票未向原告开具,给原告造成税款损失¥2,376,663.22元。催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完成开具交付上述
7,067,445.9元增值税专票,否则,向原告赔偿造成税款损失¥2,376,663.22元,并另外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2,376,663.22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收到起诉状之日后的第8日起算至实际全部支付之日止。

3、请求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法院保全费等。
4、请求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函费用人民币5,946.78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3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截至目前,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信德胜隆于近日向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法院提交《增加诉讼请求金额申请书》,因乙烯焦油市场价值上升,公司已向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信德胜隆(大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嘉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原诉讼请求:

催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安排由原告完成提货3,568.65吨乙烯焦油,并保证符合相关合同约定的验收质量;

否则,关于前述3,568.65吨乙烯焦油,请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按照货值¥12,490,275.00元(按3,500元/吨计)向原告支付,并另外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2,490,275.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收到起诉状之日后的第8日起算至实际全部支付之日止。

变更诉讼请求:

关于前述3,568.65 吨乙烯焦油,请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按照货值¥15,345,195.00元(按4,300元/吨计)向原告支付,并另外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5,345,195.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收到起诉状之日后的第8日起算至实际全部支付之日止。

其他诉讼请求保持不变。

增加诉讼请求的事实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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