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不得将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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