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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8:23:35 股吧网页版
普莱得: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披露的年报信息出现重大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对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进行的追究与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处理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以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形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涉嫌违法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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