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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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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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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