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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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可下设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实际工作临时组成,主要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报送工作小组;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提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负责编制相关项目或其他法律文件,上报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
(四)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并签发立项意见书的备案工作可以由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也可以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委员会委员负责。
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应由备案登记工作的负责人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编制详细的可行性报告。
第五章 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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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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