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研究董事与
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总经办、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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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六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
第八条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奖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奖励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年薪标准: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奖励:绩效奖励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年度经营指标核定年度奖励总额,并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完成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情况核发至个人的奖励。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对其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制度,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审核确认。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一定比例的绩效奖励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考核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
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
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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