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根据其身份和工作性质不同,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独立董事,是指公司聘任的满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董事;
(二)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内部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以担任公司某一业务主管,负责管理公司有关事务的董事(例如董事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
公司董事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岗位价值为基础,坚持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二)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突出结果导向;
(四)公开、公正、透明。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与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对董事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以上年度董事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效益决定增长范围、效率调节增长幅度、水平调控增长目标等原则决定当年预算总额。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根据其拟定的考核标准,进行监督和核实方案实施
情况的专门工作机构。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后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董事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根据股东会批准的董事薪酬方案领取固定津贴,按月发放。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本津贴以外的其他利益。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根据股东会批准的董事薪酬方案领取固定津贴,按月平均发放。
(三)内部董事:其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1、基本薪酬:根据内部董事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2、绩效薪酬: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结果确定并发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设置一定比例的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相挂钩的绩效薪酬,且该部分绩效薪酬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3、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激励方案。
内部董事兼任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岗位或职务),其薪酬标准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内部董事不再另行领取董事固定津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九条 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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