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相关资产以及公司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各部门、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对审计对象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下属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公司设立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与指导,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和稽核工作,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备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
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四)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没有妨碍审计工作开展的经济利益、自我复核、压力或威胁以及其他情形,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发生上述有关情形的应当考虑其独立性是否受到重大影响;
(五)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六)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其他规定,一般原则为:
(一)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的,公司应当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十二条 对审计对象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帮助查找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工作的建议,帮助被审单位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列入预算体系由公司保障,确保审计工作可持续开展。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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