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0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天振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9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
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

第三条 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指挥,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 本细则所适用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管理知识及企业经营、管理实际经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洞悉行业发展趋势,并能作出正确的企业经营决策;

(三)具有实施有效激励与监督,沟通与协调,团队建设及建立高效组织架构的能力;

(四)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五)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或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的;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任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公司根据经营管
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聘任程序采取下列方式:
(一)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分别采用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由总经理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权限和职责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惩罚,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十一)经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等在内的合同;

(十二)管理、指导及协调分、子公司的生产营运工作;

(十三)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外,公司其他事项均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以诚信、勤勉、敬业、公正为原则行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