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
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
第三条 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指挥,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 本细则所适用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管理知识及企业经营、管理实际经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洞悉行业发展趋势,并能作出正确的企业经营决策;
(三)具有实施有效激励与监督,沟通与协调,团队建设及建立高效组织架构的能力;
(四)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五)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或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的;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任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公司根据经营管
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聘任程序采取下列方式:
(一)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分别采用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由总经理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权限和职责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惩罚,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十一)经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等在内的合同;
(十二)管理、指导及协调分、子公司的生产营运工作;
(十三)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外,公司其他事项均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以诚信、勤勉、敬业、公正为原则行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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