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公布前,前述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且应积极采取措施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九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报项目、银行贷款、办理投融资事宜、申请相关资质认证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及承诺函,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信息时,信息报送方需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参见附件),经信息报送方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信息。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信息属于特别重大信息,还需经公司董事长特别审核批准的,待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公司应将报送的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将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协助填报数据部门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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