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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1 21:03:05 股吧网页版
北方长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1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之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dacheng.com

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79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长龙”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沈阳顺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股份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北方长龙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本《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核查意见》)。

本所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法律意见书》(大成证字〔2026〕第 04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核查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股票交易自查的核查范围如下:

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3. 交易对方提供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4. 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 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 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 上述自然人提供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披露提示性公告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
之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7 月 8 日至 2026 年 4 月 23 日。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存在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的情形,

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主体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的情况

期间累计 期间累计 截至 2026 年4 月

姓名 关联关系 买入(股) 卖出(股) 23 日结余股数 交易日期/期间

(股)

赵明鹏 交易对方赵建喆 1,100 0 1,100 2025.12.11-2026.01.09
的父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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