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
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沈阳顺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义科技”)5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长江保荐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为确保本次交易顺利进行,并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上市公司聘请如下中介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
1、聘请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4、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备考财务报告审阅机构;
5、聘请江苏天健华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6、聘请立信德豪税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税务服务机构,出具税务复核管理建议书。
7、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提供软件及数据核对、申报文件制作、底稿电子化等制作服务。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上市公司聘请上述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 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 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凯栋 马晓玉 马章贺
丰 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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