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证字〔2026〕第 041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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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79
目 录
释 义......4
正 文......7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7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11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28
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29
五、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35
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49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77
八、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80
九、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80
十、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81
十一、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82
十二、结论意见......84
附件一: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86
附件二: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9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6〕第 041 号
致: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长龙”)的委托,担任北方长龙重大资产购买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北方长龙及沈阳顺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义科技”)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和声明是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事实描述和结论的情形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的,所有复印件、扫描件均与其原件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上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向有关政府部门、北方长龙、顺义科技或者其他有关主体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询问,该等主体出具(提供)的证明文件、陈述亦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或之前国家有权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对其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不发表任何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法律事项陈述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文件和北方长龙、顺义科技的有关文件引述。本所律师就该等引述除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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