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闲置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不得从事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可转让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收益凭证、质押式报价回购等银行或券商公司的理财产品。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日常管理与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理财产品的相关操作。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禁止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或进行账外投资。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未达到第(二)项审批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交董事长审批。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经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额度、品种和期限范围内,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审批,并签署相关协议与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及管理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和执行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等情况,进行投资前论证,对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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