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防治舞弊,规范反舞弊工作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所有员工,特别是董事、中高管理层、关键岗位员工的职业行为,树立廉洁、勤勉、敬业的工作作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防止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者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或者他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舞弊包括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和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
第五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为谋取自身或者他人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股东正当权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者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四)不真实表达或者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者其他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或事项支付款项或者承担债务;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授意他人或者自己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者凭证,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
(七)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损害公司利益;
(八)泄露公司的商业或者技术秘密;
(九)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谋利活动;
(十)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采取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六)偷逃税款;
(七)其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 公司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三章 反舞弊工作机构与分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以降低舞弊行为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有效的补救措施,接受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的监督。
第十条 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本部门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本单位、本部门反舞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公司反舞弊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反舞弊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
(一)受理、登记相关舞弊举报工作;
(二)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
(三)对舞弊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
(四)开展反舞弊预防宣传活动;
(五)其他反舞弊相关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发现公司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
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要积极配合舞弊事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参照本制度规定确定本单位反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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