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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3 21:06:21 股吧网页版
北方长龙: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4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沈阳顺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义科技”)5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长江保荐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重组上市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沈阳顺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义科技”)5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顺义科技 51.00%股份,顺义科技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公司及顺义科技经审计的 2025 年度财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作价情况,相关财务数据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顺义科技 2025 年度经审计数 56,274.83 24,926.66 38,054.22



交易作价 42,636.00 42,636.00 -

选取孰高指标 56,274.83 42,636.00 -

公司 2025 年报数据 129,595.43 115,334.44 20,658.00

比例 43.42% 36.97% 184.21%

是否构成重大 否 否 是

根据上述数据,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公司同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00%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陈跃先生。最近 36 个月,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陈跃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凯栋 马晓玉 马章贺

丰 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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