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
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沈阳顺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义科技”“标的公司”)5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的要求,长江保荐就相关事项核查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现金购买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 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2、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交易完成后,顺义科技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将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能实际控制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 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 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凯栋 马晓玉 马章贺
丰 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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