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核 查 意 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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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核查意见
致: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长龙”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沈阳顺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股份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北方长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本《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核查意见》)。
本所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法律意见书》(大成证字〔2026〕第 04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核查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
二、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执行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
2. 上市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交易进程备忘录。
3. 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4. 上市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5. 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与相关主体及时签订了保密协议。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严格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人员范围,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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