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财务报表更正事项的
专项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26)0800060号
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财务报表更正事项的专项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26)0800060 号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长龙公司)前期财务报表更正事项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鉴证工作。
北方长龙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专项说明,并保证专项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
以外的鉴证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编制。
北方长龙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
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本报告仅针对上述财务报表的差错更正事项,我们不对上述财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或结论。
本鉴证报告仅供北方长龙公司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更正后的 2024 年度财务信息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黄丽琼
中国注册会计师:
安素强
中国·武汉 2026年4月23日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财务报表更正事项的专项说明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对重要性的定义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发现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现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说明如下:
一、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
公司 2026 年 3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
局”)出具的《关于对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陈跃、相华、孟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6〕8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指出公司存在收入确认跨期、相关内控管理存在缺陷等情形,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根据《决定书》所认定的情况,公司对相关年度的财务报告数据进行了自查,并针对《决定书》中涉及的事项进行整改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以《决定书》为依据,结合自查情况,并基于审慎性原则,对《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产生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调整。
二、更正事项的财务影响和更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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