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
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沈阳顺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核,并作出如下说明:
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一)为实施本次交易,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和评估机构、法律顾问和具有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
(二)公司与相关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公司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与相关方签订了相关保密协议,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三)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登记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了本次交易的预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五)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8 日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签署<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意向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并分别于 2026 年 2 月 6 日、3 月 6 日、
4 月 3 日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六)2026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并进行了公告;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法、有效。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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