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一次会议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一
次会议。
郭澳先生为本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应到独立董事 3 人,实际参会独立董事 3 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各位独立董事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一、《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和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和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我们同意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和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募集资金 2025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事项
的法定程序,并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广大投资者披露详细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 2025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定价基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确定,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为公司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并购贷款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优化融资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陕西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
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严格按照陕西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我们同意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陕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审查意见
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向李英顺、赵建喆、王德彪、杭州雅琪格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兵国调(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鹰潭嘉瑞融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辽宁润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辽宁盛京英才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辽宁中德产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