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现金方式购买沈阳顺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就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向本次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二、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声明、承诺、确认、说明和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等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并更新相关信息、资料、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资料、文件仍然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要求。
四、本人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文件以及所出具的相关确认、说明和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资料、文件或出具的相关确认、说明或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投资者或相关中介机构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将不转让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
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的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的签字页)
承诺人(签字):
陈 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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