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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8 19:17:43 股吧网页版
湖南裕能: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8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th Floor,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言 ...... 5
第二节 正文 ...... 6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2 ...... 6
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3 ...... 33
第三节 签署页 ...... 35

释 义

除以下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术语、简称与其在已出具法律意见中的含义相同。

《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
《审核问询函》 指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
020021 号)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最新签署的《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
《募集说明书》 指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
《法律意见书》 指

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指 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指 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指 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最近三年及一期、报告期 指 2022年、2023 年、2024年、2025年 1-9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相关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依据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5年 4月 17日出具了《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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