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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9 20:20:21 股吧网页版
湖南裕能: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9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 年 3 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3
第二节 正文 ......4
一、本次发行的授权与批准 ......4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5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9
四、结论意见 ......12
第三节 签署页 ......13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中国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上市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担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进行了现场见证,对相关文件、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术语、简称与其在本所就本次发行已出具法律意见中的含义相同。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申请本次发行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本次发行相关方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确认:发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发行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5、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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