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规模、业绩水平相匹配,同时考虑外部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职责任大小相符合;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奖惩、考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构成及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具体如下:
(一)基本薪酬是岗位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基本报酬,公司可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水平等因素对基本薪酬情况进行调整;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成果及个人贡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等,具体依公司相关激励方案执行。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 不同类别人员的薪酬方案如下:
(一)董事薪酬
公司非独立董事将根据其在公司的分工职责,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未在公司任职的外部非独立董事,公司不予发放董事薪酬或津贴。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数额的独立董事津贴,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津贴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发放和止付追索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从薪酬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等法定税费及其他款项。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绩效考核结果计算并发放薪酬。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公司应当分析同行业公司薪酬情况,与自身经营情况相结合,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即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及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