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
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选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
(三)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
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
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
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十条 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职业经历和持
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的辞职报告自其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的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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