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往来,主要包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和以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
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以下合称相关责任人)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二章 资金往来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的资金,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往来款项,保证公司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上在任何时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零。相关责任人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中,相关责任人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对于经营性往来款项,相关责任人应及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结算,不得产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第六条 相关责任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
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认为以资抵债方案不符本相关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制止该方案的实施。
(五)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
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公司在年初预计并实际
发生的真实交易为基础。
第十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应遵循公司内部的决策和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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