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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02 19:00:42 股吧网页版
东南电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变更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0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变更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098 号
致: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东南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 南电子”) 委托,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司 一致行动人变更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 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 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 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 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公司一致行动人变更及实际控 制人变更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对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 公司或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本所律师对以 上无其他证据可供佐证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视为真实无误。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一致行动人变更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7)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确认本法律意见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 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公司本次一致行动人变更及实际控制人 变更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原《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终止情况

(一)原《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

仇文奎、管献尧、赵一中(合称“各方”)于 2012 年 12 月 1 日共同签署
《一致行动人协议》、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共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
议》(《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合称“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等重要会议中均保持一致行动,并对一致行动期间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表决权行使、争议解决机制、限制行为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约定。仇文奎、管献尧、赵一中作为一致行动人,系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二)原《一致行动协议》的终止

根据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经各方协调一致,原《一致行动协议》可提前终止,但不得早于目标公司上市之日起的 36 个月。”经查验,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因此,各方可于 2025 年 11 月 8 日
之后协商终止原协议。

原实际控制人赵一中因个人原因,决议退出一致行动关系,各方于 2026 年2 月 27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各方确认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原《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各方在原《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仇文奎、管献尧、赵一中签署的原《一致行动协议》
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原《一致行动协议》自 2026 年 2 月 27 日终止,各方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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