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各类外汇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期权、利率掉期、货币互换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二)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预测金
额,交割期间需与预测的收付款时间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的兑付期限匹配。
(四)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五)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七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具体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 预计动用的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 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董事会在审议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和审批机构。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管理层行使。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操作事宜。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外汇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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