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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6:34:43 股吧网页版
众智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和要求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布。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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